?
A+ A-

權威解讀!交通運輸執(zhí)法政策調整→

來源:濰坊新聞網   發(fā)布時間:2023-11-07 18:22:47

 

  濰坊日報社濰坊融媒訊 11月7日上午,市政府新聞辦在東方大酒店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和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下文簡稱《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將原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情形,分解為“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三種,分別設定罰款數額。其中“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從3萬元下調到3000元。“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從3萬元下調到1萬元。“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數額下限保持3萬元不變。

  這一法律條文的修改,主要考慮到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不同種類道路運輸行為的危害性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分別針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設定不同的罰款額度,對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險貨物非法營運行為,保留原有處罰額度;對于危害程度較輕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非法營運行為,適度降低處罰額度。

  對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將原來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情形也作了分類。其中“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數額從5000元至2萬元下調至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罰款數額未變。

  對不按照規(guī)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處罰調整。新《道路運輸條例》刪去原條例第六十八條,全面取消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行為的處罰事項。

  本條主要考慮到隨著技術進步和電子政務的發(fā)展,交通運輸營運證件的情況可由執(zhí)法人員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jiān)管,所以此次修改取消了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等行為的罰款。

  對客運經營者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新《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對原條例中客運經營者三種違法行為下調罰款數額,分別是“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guī)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行為。處罰數額由“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上限從3000元下調至2000元。

  對貨運站經營者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新《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對原條例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將經營主體分類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維持原“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變。“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違法行為,調整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起罰數額從1萬元降到3000元。

  對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調整。新《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對原條例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處罰由原來“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大幅下調了罰款數額。

濰坊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宋玉璐/文圖 尹寧/視頻

責任編輯:龐珂